第A15版:都市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9月12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笔借款冒出两张借条

贪心债主一债二诉

  本报讯(记者王伊婧 通讯员赖臣)一边是有借条有汇款凭证的李某,一边是声泪俱下控诉李某同笔借款两次起诉的被告,孰是孰非,谁在撒谎?

  2011年,钱某在山东某工程项目部从事建材采购,李某则为该项目供应沙石等建材,工作中一来二去,两人开始熟识。同年5月20日,李某通过银行向钱某汇款50万元。一个月后,钱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现李某凭该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向象山法院起诉,要求钱某归还50万元借款。

  看起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借贷案件,却是另有乾坤。原来在2011年5月,因项目部资金周转所需,项目部经理沈某与李某电话联系借款事宜,因沈某人在上海,于是委托钱某(与沈某是同乡)向李某领款。钱某领款后当即将钱款交给了项目部财务入账。

  6月20日,因沈某仍未回山东,李某找到钱某要求其代表项目部出具借条,于是钱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人落款处还注明“××建设公司”。同年7月份,沈某回到山东工地,李某担心钱某出具的借条沈某不承认,于是又找到沈某要求其出具借条。而沈某并不知道钱某已经出过借条,于是向李某另行出具了一份50万元的借条。

  之后,李某在山东法院起诉沈某所在的建设公司,要求其归还该笔借款,法院判决后,建设公司已将借款归还李某。

  谁知事隔三年,李某又拿出钱某出具的借条起诉钱某。案件审理中,沈某和项目部的出纳魏某都为钱某出庭作证,证明钱某以上所述事实。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向建设公司调取了项目部账册,又向山东法院调取了李某诉建设公司一案的案卷材料等证据。从账册可反映钱某确于收款次日将50万元款项交给了项目部入账,而山东法院案卷中反映沈某于2011年亦出具给李某一份50万元的借条,该借款并无交付凭证,该款在判决后已履行完毕。

  据此,合议庭在庭审中多次询问李某关于山东法院所涉50万元借款的交付、经过等事实,但李某的代理人均无法合理陈述,甚至拒绝回答。合议庭亦3次传唤李某本人到庭对质,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

  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