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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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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木制品加工领域新篇章

———写在宁波木制品加工行业协会成立之际

商量岗金钱松(严龙 摄)

检疫执法

  本报记者 孙吉晶

  2014年9月5日上午,宁波市木制品加工行业协会成立大会在奉化溪口隆重召开,此举填补了木制品加工行业社会组织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空白,标志着宁波市木制品加工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宁波市现有木制品加工企业上千家,其中涉及松木加工、经营、使用的企业占到一半,一些染疫松木及其制品,如包装箱、木托盘、电缆盘、光缆盘、大型机械设备垫木等随货物流通,为松材线虫病远距离扩散蔓延提供了条件。笔者从市林业局了解到,一些农户受经济利益驱使,偷偷摸摸上山砍伐松疫木,将砍伐下来的松疫木卖给一些松疫木非定点加工厂。特别是近年来,木材资源紧缺,价格上涨,一些木材经营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大多不会“过问”松木的来源。非法收购、加工、利用和销售松疫木及其制品的案件屡有发生。

  “协会的成立,既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木制品加工行业的管理,也有利于木制品加工行业加强自律管理。”宁波市木制品加工行业协会首任会长李明贵说,协会由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远亚木制品有限公司、奉化市锦屏纸木包装厂、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兴业木制品厂、余姚市万鸿木制品包装制品厂、宁波通济木业有限公司、宁海县甬联热压木制品厂、慈溪市杜湖林业有限公司8家宁波松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牵头,联合60多家本地木制品加工企业组成的。其重要的一个宗旨是,协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相关行业行为准则规范,加强松材线虫病源头管理,对企业违章加工病死松木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配合林业部门打击非法收购、调运、加工、使用松疫木的违章行为,保护宁波松林资源的安全。

  据了解,为加强木制品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木制品的流通使用,国家和浙江省相继出台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今年,国家林业局又新修订了《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对来自疫区的松木制品,要严格查验有关检疫运输证件及所载明的运输品名、数量、规格等,确保货证相符,对无证调运或者带疫调运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制品,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同时,要求各地对除害处理的木制品,严格实施检疫标签制度。针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流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发布公告,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也有相关规定及意见措施,特别使用松木木质包装企业可以从标识加施企业采购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检疫、运输证。各企业使用的松木包装材料在国际国内流通,务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流通,杜绝松材线虫病的人为扩散。

  这几年,奉化、宁海、象山、北仑等地加大了执法力度,对运输、加工、销售松疫木的单位起到了遏制和震慑作用,但依旧有少数松疫木非定点加工厂偷偷加工松疫木。李明贵表示,成立木制品加工行业协会,这是顺应行业自身内在发展需求的产物。希望行业协会站在新的起点上,一方面,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严控松材线虫病等林业疫病,为“美丽宁波”、“五水共治”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加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宣传法律法规,为木制品加工行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真正让企业感受到“家”的温暖。

  国家林业局松疫木

  板材定点加工企业

  宁波金龙竹木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远亚木制品有限公司

  奉化市锦屏纸木包装厂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兴业木制品厂

  余姚市万鸿木制品包装制品厂

  宁波通济木业有限公司

  宁海县甬联热压木制品厂

  慈溪市杜湖林业有限公司

  新闻内存

  木制品出口“门槛”更高

  木制品、木质包装已成为国际间林业有害生物传播的主要载体。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口岸检疫每年在进口木制品、木质包装中截获包括松材线虫等我国禁止入境的各类有害生物数量不少。而我国木质包装、木制品生产企业也因屡屡被国外检疫机构截获有害生物而遭受损失。国际植保组织自2002年出台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以来,3次修订,不断提升对国际贸易货物木质包装要求。今年9月1日起,我国对木质包装监管范畴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澳大利亚、新西兰对木制品采用“零”有害生物要求,欧盟加强木材来源合法性要求,推行木制品森林认证等,使得木制品、木质包装出口“门槛”更高,行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松疫木利用,大有可为

  曾几何时,“一把火烧掉”是林业森防部门处理病死松木的无奈和痛心之举,烧掉的不仅仅是资源和金钱,还破坏了生态,污染了环境。随着工业化防治办法的兴起推广,大量从山上清理下来的松疫木得以“起死回生”,变废为宝。在这一过程中,我市经国家批准的8家松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发挥了很大作用。

  一手抓病死树清理,一手抓疫木安全利用。据介绍,我市松材线虫病发病高峰期每年参加病死树清理的队伍达5000人,每年投入用工30万工次,清理下山的疫木、火烧木及采伐剩余物达6万吨,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治资金达2000万元。近几年随着疫情的下降,投入清理的人员、用工量及下山疫木数量明显减少。我市已建立了14家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安全利用松疫木30万吨,创产值3亿多元,疫木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为使松疫木安全利用,森防部门采取统一收购、统一调运,最大限度减少疫木无序流通。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肯定。据专家介绍,疫木安全利用有规定的流程:疫木清理下山后送入定点加工企业,首先进行疫木分级,10厘米以上大径材料进行锯板,实施热处理除害后加工成包装材料,或旋切后经高温高压加工成多层板;10厘米以下的小径材直接实施切片后加工成刨花板或密度板。

  在利用松疫木的同时,我市相关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统一部署,连续几年组织开展全市松木及其制品检疫执法“绿盾护林”专项行动。每年召开动员会议专门部署专项行动,组织成员单位及森林公安、林政、木检等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全市检疫执法人员和木材企业负责人开展宣传执法培训,收到明显效果,违章收购、加工、利用松木的案件明显减少。

  市森防站站长钱皆兵表示,全市涉松加工、使用企业有500多家,面广量大,有些企业时开时关,时常转移厂址,林业部门对企业违章加工利用松木,还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此外,森防系统人员不足。县(市)、区有机构没人员的问题较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更是严重缺乏,力量薄弱,这制约了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后一段时间,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将围绕“一个”中心、争取“两个”突破、建立“三支”队伍、实现“四个”目标。

  抓住“一个”中心。就是要抓住松材线虫病死树清理除害这一中心,加强清理质量监管,认真清理,不留死角。

  争取“两个”突破。一是未来2~3年,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将以工程治理为载体,以重点乡镇为单位实施工程治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加大免疫预防药剂的推广力度,大幅降低重点乡镇的疫情基数,实现全市疫情大幅下降的目标。二是实施县级疫区拔除工程,逐步实现全市县级疫点减少的目标。未来3~5年内,以县级疫点拔除工程为载体,按照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对松林面积较小、发病较轻、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实施疫点拔除,从而实现县级疫点减少的目标。

  建立“三支”队伍。一要建立一支准确高效的病虫害测报队伍。把责任强、素质好、能吃苦的人员组织起来,培训业务,落实报酬。二要建立一支高质量的专业化清理队伍。把懂业务、会吃苦、讲信用的人员组织起来,开展业务培训,组建社会化防治公司,确保清理质量和效果。三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理队伍。各县(市)、区都要建立一支不少于3位专职人员组成的松材线虫病死树清理质量监理队伍。

  实现“四个”目标:一要实现病死树清理达到100%的目标。要求各地必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保质保量地将死松树全部清理下山(包括火烧木、风倒木)。二要实现疫木除害率达到100%的目标。松疫木除害工作必须与病死树清理同步进行,清理下山的疫木及时运往定点厂进行除害处理。所有疫木的除害工作必须在每年4月10日前完成。三要实现发病面积和病死树数量持续下降的目标。要通过努力,使我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达到逐步控制压缩、逐年下降,实现有病不成灾的既定目标。四要实现重点区域、重要风景区松林保护的目标。根据全市现有松林资源分布状况,适时调整防治策略,对古松群、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及沿海防护林等区位重要、具有较高生态景观价值的松林划定重点松林保护区,加大保护力度,确保我市松林资源安全。目前全市已划定重点松林保护区35万亩,这将是我市未来几年重点保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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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木如何实现安全利用管理

  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对疫木安全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疫木安全利用实行定点利用制度。

  (一)采取加工板材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企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有效限期为3年。

  (二)采取制作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以及造纸、制炭等其他方式进行疫木定点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 疫木安全利用的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技术规范》(GB/T23477)和《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GB/T20427)执行。

  第十六条 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一)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购区域收购疫木;

  (二)指派专人对疫木安全利用场所周围的松林实施常年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监测情况;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安全利用任务,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

  (四)建立包括疫木入厂时间、数量以及疫木加工数量、除害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的台账;

  (五)在疫木加工区域,应当安装可全过程监控的在线监控系统,在堆放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疫木安全利用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疫木安全利用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第十八条 疫木安全利用必须实施全过程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疫木安全利用的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疫木安全利用进行检查,确保疫木在指定时间、地点内完成加工利用,严防疫木流失。

  疫木加工板材安全利用的监管情况,由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监管情况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九条 经除害处理的疫木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签,并征得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二十条 木材检查站、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调入地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松木制品的检查。对来自疫区的松木制品,应当严格查验有关运输证件及其所载明的运输品名、数量、规格等,确保货证相符。对无证调运或者带疫调运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制品,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木材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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