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董小芳 通讯员李丹旦 龚静)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飞行员成了人才市场上抢手的“香馍馍”,各航空公司间“高薪挖角”、飞行员跳槽事件频频发生,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劳动合同纠纷。 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院第一起因飞行员跳槽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系列上诉案件。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遂在合同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欲与现就职的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相关的转移手续。 然而,东航浙江分公司则表示,吴某等6人应先行支付航校培训费、工作期间的各项培训费以及飞行资格养成费等,而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件诉请总金额3000多万元。 经了解,吴某等6人是由东航浙江分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即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5人已是机长。当初,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的起止期限,按照约定,吴某等人若要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最终,经公开开庭审理,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吴某等6人向东航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东航公司则为其6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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