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 陈 靖 《水浒》中的宋江因在浔阳江酒楼上题反诗案发,戴宗让宋江扮作失心疯,意图蒙混过关。但此事被黄文炳识破,在蔡九知府的号令下,“把宋江捆翻,一连打上五十下,打得宋江一佛出世,二佛涅槃,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大刑之下,宋江只得招供了题反诗一事。 在与棍棒的对决中,以宋江的惨败而告终。但就事论事,宋江虽然受到了刑讯逼供,却并不冤枉。在《水浒》中,类似的故事还发生在白胜、戴宗等人身上,这多少折射出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长期存在的现实基础,那就是能“破案”。 从古到今,认定犯罪都需要证据,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证据从哪里来。证据收集一直是刑事侦查的重点与难题,特别是那些特别精明或者说狡猾的人,要收集到他们的犯罪证据并不易。嫌疑人的供述,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抓住了嫌疑人,就等于抓住了证据活的源头。剩下的工作就是如何能够让其开口,填补定罪的空缺。 在审讯技术、侦查科学尚不发达时,突破犯罪嫌疑人生理、心理防线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给予棍棒的痛苦。但与此同时,刑讯逼供也会带来严重危害:刑讯逼供之下极易产生冤狱,被张都监诬陷盗窃的武松、被梁山计赚上山的卢俊义,无不被这棍棒冤了一回。 过去朝廷大法中对于刑讯的方式、方法、时间均作了限定,但对于刑讯逼供的存在,历代统治者却似乎是睁一眼闭一眼。为了实现对社会统治和稳定的目的,区区几个小民的伤痛根本不算什么。至于在什么条件下刑讯,则是交给刑讯者自己掌握,谁也不愿意承担查不出真凶、破不了案的责任。 缺少制约的权力常常引发滥用。刑讯者将自己的主观意愿通过暴力,让被刑讯者屈从,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招供,实现了主观对客观的统一,想叫你说啥你就得说啥。这实际上是将公权力异化为实现个人不法目的的手段,将个人目的、徇私枉法以看似合乎规则的方式加以掩盖。刑讯逼供的频频被滥用,致刑讯逼供的弊端被无限放大,为陷害忠良、颠倒黑白大开方面之门。 刑讯逼供的破案效益与引发的冤狱风险,世人皆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遭受刑讯逼供的宋江,所恨的只是施暴者而非刑讯逼供这种制度,究其原因,是成为制度的刑讯获得了合法的外衣。因此,要禁绝刑讯逼供,就要揭示出刑讯非法的本质,这就需要依靠制度的防范。刑讯逼供说到底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如果能做到在庭前若非必要不羁押,使刑讯者没地方刑讯逼供;讯问时律师有在场权,使刑讯者没机会刑讯逼供;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使刑讯者没必要刑讯逼供;严肃追究逼供者责任,使刑讯者没动力刑讯逼供,必将大大压缩刑讯逼供存在的空间。 因此,通过制度来预防刑讯逼供,才具有实践意义。 (作者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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