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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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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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能否领取工资?

  [问题]

  来自江西的小朱去年职校毕业后,与镇海一家机械加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5月,他经企业同意,参加了一项为期两天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但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小朱发现被扣了两天工资。小朱认为,他参加志愿者活动是经过企业同意的,属于正常劳动,企业扣其两天工资缺乏依据。

  

  [说法]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以小朱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没有为企业创造效益,不能视为参加了正常劳动为由,扣其两天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青年是企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生力军,青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作为企业应予支持,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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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