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9月29日电(记者孙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8日公布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首次确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为这一制度的启动设定门槛———半数以上职工提出涨薪等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就必须作出回应。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自1996年开始施行,今年对《条例》的修订曾备受争议,一些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反对意见较为强烈。一般修订地方性法规二审即获通过,这部法律进行了三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当前广东省职工因要求加薪等经济利益诉求引发的争议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缺乏详尽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规范,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漠视职工合理诉求和职工停工、怠工无序化并存的现象,对劳资双方权益都造成了损害。 《条例》规定,职工方可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包括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方或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期限为书面材料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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