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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0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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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国外的“罚”法

郭敬波

  关注“东海无鱼”危局大家谈{12}

  

  出现“东海无鱼”危局,长期以来的非法捕捞是一大主因。从立法和执法层面上来说,“渔网太密”是因为“法网太疏”,“鱼儿不自由”是因为“执法太自由”。要修复振兴浙江渔场,不妨学学国外的“罚”法。 

  重“罚”更要重“法”。与国外相比,我国法律对于偷捕、滥捕者的处罚太轻。美国马里兰州的法律规定,用钓钩钓起两条达不到“法定尺寸”的小鱼,就可能受罚500美元。我国一些渔网网眼小到不到一厘米,渔政部门大多只作“收缴网具”处理,违法成本极低。而且,与世界主要渔业国家相比,我国渔业专门立法严重不足,渔业执法依据不明,层次不清,协调不够。因此,“收渔网”的同时,还应及时“织法网”。 

  重“行罚”更要重“刑罚”。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绝大多数非法捕捞者只是被处以行政处罚,受到刑法追诉的少之又少。一方面是因法律对于何为非法捕捞“情节严重”规定不明确,有“网”无“眼”,难以操作。另一方面也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有一定关系,渔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一些执法人员看人下菜、罚款了事,使渔业执法陷入“罚了放、放了捕、捕了罚”的怪圈。处理好渔业执法中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的关系,才能让更多的“大鱼”落法网。 

  重“金钱罚”更要重“行为罚”。“重罚”绝不只是重罚款,还要注重“行为罚”。像美国马里兰州对于非法捕捞者不但罚款很重,其违法记录还将被录入个人“信用系统”,成为一生的“污点”。而俄罗斯刑法除了对非法捕捞者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可能并处“资格刑”,即剥夺犯罪人的渔业捕捞资格。我国的渔业执法应当引入“行为罚”,增设勒令歇业、暂时或永久剥夺当事人从事渔业捕捞的权利。特别是对那些多次违法、屡教不改者,让他们只有“望洋兴叹”的份儿,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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