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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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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敦促在逃境外
经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我市已有多名此类犯罪嫌疑人归案

  本报讯(记者王晓峰 通讯员陈志达)逃到天涯,最终还是要被抓回来。我市警方昨日发布提醒,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日期回来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悉,今年7月下旬,公安部发起“猎狐2014”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开始全力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在这次行动中,我市警方成功抓获多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他们中有潜逃7年并且改名换姓后再次潜回内地的逃犯谢某,也有潜逃越南达4年之久的戚某和林某……

  据警方介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在10月10日至12月1日期间,向执法部门投案自首的,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当事人委托信任的人先代为投案,或者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先“报到”,然后回国到案,这些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同时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进一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除此以外,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并对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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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