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于珊婉)一环保公司为一纸业公司设计并建造污水处理池,但处理效果并不理想,究竟是设计本身存在问题,还是纸业公司使用不当?近日,宁海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定作合同纠纷。 2010年10月,宁海某纸业公司准备建造一个污水处理池,经多方考虑后与江苏一家环保公司签订了定作合同,由该公司负责设计并施工,工程总价为80万元。 两个月后,工程施工完毕,污水处理池正式投入运作。但该纸业公司却迟迟不愿支付剩余的24万元工程款。去年5月,环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付清余款。 但纸业公司收到诉状后,提出了反诉。他们称污水处理池设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污水处理的效果一直不理想,无法保证废水的达标排放。故要求环保公司赔偿因工程设计施工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污水处理池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为此,宁海法院委托了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7个月后,鉴定结果出来:污水处理池使用效果不理想,确实与设计存在缺陷有关。污水在二沉池停留时间过长,导致沉淀后的污泥不能及时有效地排出,以至于影响水质。但也有部分原因是宁海该纸业公司本身排放污水不当。 经过多次协商调解,双方几天前达成一致协议:环保公司放弃剩余的24万元工程款,并赔偿纸业公司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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