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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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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立法饱含首创精神

———“法治中国”宁波实践系列报道之一

  编者按: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专题研究,并将绘制“法治中国”路线图,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添上重要一笔。我市长期致力于法治宁波建设,35年来成绩斐然,特别是2006年以来,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涌现出一大批在全国、全省叫得响的品牌,这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今天起,本报推出“法治中国”宁波实践系列报道,以飨读者。

  本报讯(记者龚哲明)献血后出现意外事故受伤了怎么办?谁来承担治疗费用?这些曾存在于宁波无偿献血者心中的疑问和顾虑,从去年3月1日起再也没有了。因为这天起修订后实施的《宁波市献血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了政府要为献血者提供保险。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初步统计,在现行有效的73件地方性法规中,多数法规整体上或局部体现了地方立法的首创精神。

  从1988年宁波成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在遵循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创制性,重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突出的而国家立法尚未规定或不宜规定的问题。《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这一件又一件地方性法规均属于在国内较早立法,且突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现行国家法律框架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自觉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最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重大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类立法最能体现立法的首创精神。【下转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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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