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焦川)经朋友介绍,将钱借给朋友的朋友,谁知两人竟先后跑路。他不得已到法院打官司,结果却让他大跌眼镜,借款人查无此人! 金师傅是江西人,40岁,来宁波打工十余年,在镇海开了一家家电修理店。去年10月,金师傅和几个朋友谈起了投资理财,请他们帮忙留意一下。 半个月后,顾某找到金师傅,称自己一个朋友费某资金周转不畅,愿意出高利息借钱。金师傅觉得顾某还是比较可靠的,便借了5万元给费某,利息按月利5分一月一付,借期3个月。写借条时,费某称忘带身份证原件,只拿来一张复印件,金师傅核对了下借条、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的都能对上,也就没在意。 一个月过去了,费某并没有按月支付利息,顾某解释说近来费某有点忙,金师傅也就没多想。可到今年2月,金师傅突然发现费某手机停机了,人也找不到,很是担心。为了打消金师傅的顾虑,顾某在借条上写上了“保证人:顾某,承担保证责任一直到借款和利息还清为止”等字样。 今年9月,金师傅打算找顾某商量还钱的事,结果这一回,连顾某的手机也关机了,人也找不到了。这下金师傅急了,赶紧起诉到镇海法院。法院根据金师傅提供的费某身份信息,一查发现该身份证上的号码和名字都是假的。 金师傅想到还有保证人顾某,希望法院找他把钱要回来。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中由于“费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导致借条无效,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无效,导致了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金师傅不能让顾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无法支持金师傅的诉讼请求。 昨天,金师傅撤了诉。由于这起借款涉嫌合同诈骗,法官建议金师傅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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