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起,江北法院试行“1+4”大陪审模式,由1名主审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让陪审不再成“陪衬”(10月22日《宁波晚报》)。 有句谚语叫“有理走遍天下”,而事实上,当事人“有理说不出”的情形屡见不鲜。为啥“说不出”?除了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不能“让证据说话”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规则之下的“理”,已经被程式化于举证责任、时效制度等“高大上”的法律范畴之中,一般人搞不懂。于是乎,法庭成了专业律师的“竞技场”,程序性败诉也成了法官的“避风港”。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律的程序价值是模糊的,他们心中只有一种朴素而又执著的追求,那就是结果公正。司法正义与社会诉求之间的“断裂”,是近些年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些法院判决得不到社会认可的主要原因。 填补这一“断裂带”,不但要实现精准的司法技术,还要实现高度的司法民主,而人民陪审制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根本途径,最起码可以实现“理”的世俗化回归,使裁判结果更贴近民众的正义情感。 让一帮“门外汉”对重大法律问题作出裁判,是不是风险太大?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美国的陪审团成员都是从社会中随机挑选的非法律界人士,事实证明,正是这些“门外汉”充当了该国法律的守护神。因为审理一个案件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构成,法官深谙法律,在“法律适用”上技高一筹,但对于“事实认定”来说,法官并不比普通人高明。 前些年发生的“许霆案”一审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法学教授陈忠林曾问主审法官:“如果你不是法官只是普通人,你会怎么判这个案子?”法官回答是:“我已经当了十几年的法官,我已经不知道普通人怎么思考了!”所以,有时候我们反而需要用“门外汉”的生活经验与朴素正义来矫正“跑偏”的法律思维,因为后者更能代表“民意”。 从过去“1+2”陪审模式到现在“1+4”大陪审模式,虽然只是增加了两个人,但关键是改变了审判组织的结构。有美国心理学和法学教授曾经对美国陪审团作过一项专门的研究,表明“规模较大的陪审团,会出现更多的相持不下和更少地出现决策错误”。因此,美国的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也有12人之多。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方针。其中的“公正司法”追求的绝非只是一份按照法律“天衣无缝”的判决,而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朴素的社会公正,一份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 在推行大陪审模式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更大范围地“放权”,比如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交由人民陪审员认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对刑事犯罪的量刑建议权,以人民陪审员的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纠缠中解脱出来,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在“放权”的同时,还要“加压”。在美国,行贿陪审员和陪审员受贿都是重罪。陪审员一经选出,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甚至不能看报、看电视,以防受媒体影响,所以受贿的机会很小。这些值得我们借鉴,以防止由4个人民陪审员决定的案件,那1个法官却成了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替罪羊”。总之,只有让人民陪审员有陪、有审、有担当,人民陪审员制度才会成为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抹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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