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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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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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警情,不能
批评教育了事

  ■法眼观潮  朱泽军

  近日,鄞州区邱隘镇某酒店在举行婚礼时,司仪谎称贵重钻戒丢失,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调查后发现,丢失的其实是不值钱的仿造钻戒,司仪为引起警方重视报了假警,为此,民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10月8日《中国宁波网》)。

  看完这则报道,不由产生一种想法:对谎报警情者,只是口头批评教育就算完了?它能对当事者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吗?

  所谓谎报警情,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案件当事人故意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投诉或者提供并不存在或者未发生的违法事实,从而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它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谎报警情严重影响和干扰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有限警力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可能延误对其他重大警情的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可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不得任意干扰、恶意骚扰为打击各类犯罪和在遭受火灾、遇到险情及其他需要救援而专门设立的报警电话,不得谎报警情,应是人们的自觉行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以各种理由,甚至没有任何理由,肆无忌惮地谎报警情,不断上演类似周幽王放烟火取乐这样让人气愤的故事,无端消耗公共应急救援资源。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人道德素质低下,法律知识欠缺之外,还与违法成本太低,相关部门对此行为过于“宽松和容忍”有直接关系。

  为此,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恶意报假警胆敢以身试法者,在予以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严厉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让报假警恶意骚扰者付出必要的代价,维护法律尊严,有效化解虚假警情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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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