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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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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问:企业申请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时,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还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陈 明) 

  

  问:监管场所经营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何时提出申请?

  

  答:可以申请延期。企业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陈 明) 

  

  问:出口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重箱出卡”手续?

  

  答: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宁波海关企业办事系统”向海关递交重箱出卡电子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集装箱号、原配船名/航次、提单号、封志号、申请原因等。重箱出卡电子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打印出《重箱出卡审批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其他相关单证向海关递交纸面申请。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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