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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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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时宜的“规矩”该改改了

□苑广阔

  长沙旅客何奎乘坐武广高铁时在车上遗失了火车票,出站时被铁路部门要求重新全额补票。何奎为自证清白,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相关铁路部门向其退还重新补票的票款(10月28日《法治周末》)。

  这不是何奎一个人的胜利,他的胜诉具有极强的导向和示范意义。这起官司证明了“胳膊”一样可以拧过“大腿”,更重要的是,一方面它告诉广大消费者,在乘坐高铁、动车的过程中,如遭遇类似不公,能够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它警示铁路部门,对于明显违背情理,片面有利于自身利益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章条款,是到了改正的时候了。否则,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这样的官司只会越来越多。 

  在火车票实名制以前,旅客购票的唯一凭证是手中的车票,如果车票不慎丢失,旅客自己和铁路方均无法证明旅客确实购买了火车票,所以在下车的过程中旅客被要求补票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旅客也能够理解。但实名制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不管是旅客自己还是铁路部门,可以很容易地查证到旅客是否购买过火车票,这时候如果旅客车票不慎丢失,显然不能再沿用“老皇历”来解决问题。 

  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这起官司时,法理依据也正在于此。法院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但在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12306网站短信、银行对账单以及到站所补车票,这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其购票、乘车、到站补票的事实。所以法庭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火车票实名制的背后是技术与服务理念的进步,诸如“火车票遗失不退”“火车票遗失,出站时需重新补票”等等“老规矩”早已不合时宜,它们的存在让技术与服务的进步大打折扣。因此,不管是修改也好,取消也罢,铁路部门一些旧的规章制度,应该成为历史,和旅客告别了。事实上,生活中不少行业和领域,也存在诸如“霸王条款”、“无效格式合同”等现象,极大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这些“老规矩”显然也已不合时宜,也应该彻底告别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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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