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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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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掮客”不靠谱 80余万元货款难讨回

不规范挂靠致外贸企业纠纷频发

  本报讯(记者余建文)挂靠的外贸中间商“不靠谱”,导致生产企业的80余万元货款迟迟收不到。近三年来,历经数次庭审“交锋”、检察机关抗诉以及法院重审,日前,宁波一企业艰难打赢了这场贸易官司。

  2011年底,宁波某塑料工艺品厂向法院起诉称,企业生产了一批外贸产品,其间,某外贸集团公司数次来提货,并出口至国外,但尚余80余万元货款一直未付。

  但该外贸集团公司称自己并未与企业签订生产合同,这笔业务系中间商黄某向生产企业采购货物,并由黄某委托其出口的,外贸公司只是负责黄某产品的代理出口商。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工艺品厂的诉讼请求。厂家不服,申诉至检察院,此案经检察院抗诉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日前,法院作出改判:确认这笔出口代理交易中生产商、中间商和代理商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贸公司与中间商黄某之间存有共同利益,具有连带民事责任,判决外贸集团公司与黄某共同向工艺品厂偿付讼争价款。

  据了解,像黄某这种中间商,行内称为外贸“掮客”,本身没有外贸出口经营权资格,就挂靠在外贸公司名下。因此,“掮客”拉来的生意,一桩买卖被分成了两种不同主体的合同。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林主任告诉记者,外贸公司为了赚取每笔1%到3%的代理手续费,并从外汇核销差价及出口退税中得到好处,还能增加公司的出口业绩,也乐于让“掮客”前来挂靠。目前,宁波有10多万名外贸“掮客”。这种不规范的操作,已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一旦中间环节出了纰漏,很容易导致纠纷。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为此多次明令禁止,外经贸公司这种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代理进出口业务,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应承担法律责任。外贸企业真正想做大做强,必须规范经营,靠“小聪明”、钻空子,到头来只会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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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