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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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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使用有讲究

违规使用可处10万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张正伟 通讯员余珊珊 邓永)近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家超市出售的一款枸杞产品的包装上赫然标注着“中宁枸杞,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立即责令超市作下架处理。

  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这批作下架处理的枸杞产品是宁夏某公司生产的“早安情”枸杞食品,其另外标注的“中宁枸杞”商标属于中国驰名商标,虽然取得了该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权,但由于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印刷于包装上,而且在市场推广,明显是违法行为。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若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鉴于该食品生产公司住所地在宁夏,目前,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被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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