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近日,记者对宁波餐饮市场进行了调查,发现大多数餐饮店已没有“最低消费”一说,但仍有一些店存在“保底消费”等“条条杠杠”,有的则收取一瓶上百元的酒水“服务费”(11月4日《现代金报》)。 “最低消费”是餐饮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设置的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理应被禁止。如今,禁令已出,部分餐饮经营者虽不再明目张胆设置“最低消费”,所谓“包间费”、“服务费”、“开瓶费”等却粉墨登场,实质也是让消费额达到某种标准。笔者以为,这些仍是“最低消费”。 如果“最低消费”换个马甲就能畅行无阻,不仅对其他守法经营者是不公平的,也会损害《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利于餐饮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对“包间费”、“服务费”、“开瓶费”等明显换汤不换药的“最低收费”行为,消费者应理直气壮地说不,执法部门更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实施处罚,以确保《办法》的效力,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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