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奥地利阿尔皮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阿尔皮内公司)被判令返还宁波剡界岭高速有限公司(简称剡界岭公司)差额代建费共计人民币1.8618亿元。至此,这起历时八年之久的特大跨国诉讼案正式画上了句号。据记者了解,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经济纠纷极为罕见,这起诉讼案的重大和特殊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2000年6月8日,宁波市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简称宁波交投公司)与奥地利艾尔瓦格有限公司(ELVAG EnergieAG,简称艾尔瓦格公司)签订协议,合资组建剡界岭公司以投资建设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注册资本9200万美元,其中,中方宁波交投公司占10%,外方艾尔瓦格公司占90%,投资总概算为2.3亿美元。次年4月24日,双方签订了剡界岭公司章程,同时签定了一份备忘录,决定把宁波段工程总承包给艾尔瓦格公司所指定的阿尔皮内公司。 2001年12月18日,交通部作出批复,审定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9.3亿元人民币。2002年3月23日,由艾尔瓦格公司实际控制的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协议,将工程全部发包给阿尔皮内公司。此后,这个总承包协议被浙江省交通厅明确认定违反了我国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为此,2002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解除原总承包协议,另签总代建协议,但基本内容与原总承包协议一致。 然而,在阿尔皮内公司获得宁波段工程代建权后,艾尔瓦格公司原先承诺的出资额并未完全到位。在此情况下,2004年12月1日,双方重新修订了剡界岭公司章程,出资比例变更为宁波交投公司占75%,艾尔瓦格公司、阿尔皮内公司合计占25%,中方重新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此后,剡界岭公司根据总代建协议,分批支付给阿尔皮内公司代建费共计人民币2.5788亿元。但这个数额与该工程全部完工后,阿尔皮内公司实际应得的利益存在很大的差额。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宁波段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而双方原先的总代建协议显然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为此,2008年12月,剡界岭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总代建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代建费的条款无效,同时,判令阿尔皮内公司返还代建费差额。 由于本案被告为外国公司,省高院根据双方的约定,在一审时认定本案应适用我国相关法律。经审理,省高院判决双方签订的代建费条款无效,同时,根据最终的司法评估,判决阿尔皮内公司应返回已支付的代建费用1.8618亿元。被告阿尔皮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省高院一审返还代建费用的判决。 昨天,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案原告剡界岭公司代理人费震宇向记者表示,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如未经招投标就签订合同属于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对有关部门和企业是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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