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孙晖 通讯员于珊婉)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提出“停运损失”不应在理赔范围内,并拿出《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岂料,说明书上的签字竟不是投保人所签,最终保险公司未能脱责。昨日,宁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9月的一晚,张某在高速上驾驶自己的小型越野车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的货车发生刮擦。为避免继续碰撞,王某当时猛打方向,最终撞上了中央护栏。车子撞坏,车上的货物也损坏了一部分。后经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责。 因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王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张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余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王某主张的1万余元“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并拿出一份《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作为证据。 投保人张某一听,有些纳闷。他仔细看了这份说明书,一下子怒了:“说明书上的字不是我签的!你们保险公司在造假!法官,我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法院签收材料上的签字,明显和这份说明书不同,身份证号码也不一样!保险公司根本没让我签过这份材料,也没跟我说过相关免责内容!”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上的身份证号码、签字,均与张某本人的明显不同,便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说明。保险公司方却说,“不清楚当时情况。” 最终,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判决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停运损失、修理费等共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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