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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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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本月实质性启动

市棚改办就如何选定试点项目等热点问题答疑

  聚焦棚户区改造

  本报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杨军 胡国军)本月起,《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正式施行,意味着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将进入到实质性操作层面。昨天,市棚改办专门就当前市民热议的几个关于成片危旧房改造话题作出回应。

  成片危旧住宅区房屋征收计划如何制定?

  近日里,不少老旧住宅小区居民在打听自己所在小区是否能在首轮改造中排上号。

  市棚改办表示,首先,各县(市)区改造办将组织乡(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成片危旧住宅区情况进行摸底、了解群众征收改造的初步意愿,再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底拟定下年度危改项目征收计划并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最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危改项目征收计划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据悉,目前各地调查工作已在进行中,首批试点项目将在年底前上报。

  什么样的条件能优先实施征收改造?

  “成片危旧住宅区房屋征收改造的实施需要统筹地方财力、区块实际、群众意愿等因素,各种条件缺一不可。”市棚改办相关负责人说,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较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获优先改造可能性大。在此基础上,地方财力允许、区块实施条件成熟、群众意愿越集中的,实施征收的可能性就越大。

  90%的征收意愿比例如何确定?

  《实施意见》中,采用征收方式改造的,设定有90%以上的征收意愿比例和不低于80%的签约比例。有市民提出:为什么是这两个比例,依据是什么?

  “这两个比例要求来自《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该负责人说,按照这一上位法,市政府危旧房改造政策规定:成片危旧住宅区采取房屋征收方式改造的,应经所涉及房屋总户数90%以上所有权人同意后,向属地政府申请危旧住宅区改造征收,人民政府可视情决定是否实施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签约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但不得低于80%),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因此,成片改造区域的意见征询是法定程序,也是保护大多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必须按照这些比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改造意见未能统一怎么办?

  “每人想法不一样,如果改造征收意愿未达到90%或签约比例未达到80%以上规定的比例,我们的危房如何解危?以后还能再次启动征收吗?”市民张先生的疑问带有一定普遍性。

  对此,市棚改办回答,如果回迁重建、房屋征收等成片改造方式均难以实施的,对其中的单幢危房可根据绝大多数业主意愿,通过维修加固、原址重建、按市场评估价格回购等方式实施解危。

  我市现行征收政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10月1日实施,我市房屋征收政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答案是肯定的。据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我市现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我市正在根据省条例精神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预计2015年初公布实施。

  “在此之前,我市现行房屋征收政策与省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省条例规定执行,但在省条例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未签约征收户可实施强制搬迁吗?

  正式启动征收后,政府对没有签约的被征收人可以强制搬迁吗?对此,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可以。     

  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或棚户区改造)属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法规对未签约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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