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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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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两制”的实质就是官商勾结

  □张 弓

    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的反馈意见,前不久陆续公布,其中出现的一些表述,让公众关注,如“山头主义”、“圈子文化”、“能人腐败”、“封闭式权钱交易”等。作为浙江百姓,我尤其注意对浙江的反馈意见中提到的“一家两制”。

  “一家两制”的提法上世纪90年代就有。按照当时民间的说法,所谓的“一家两制”,指的是夫妻两人中,一人在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另一人在民营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然后互相勾结,化公为私。当时曾经查处过一个案件:一对夫妻,男的在私营公司当老板,女的在国有公司当经理,两人串通一气,以多种名目把国有公司的资金打入他家私人公司的账上,给国有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利用“一家两制”搞赤裸裸的犯罪在当时还是少数,更多的是借机揩国家、集体的油,如把国企的上游或下游的生意,悄悄转让给自家人办的私企去做,挪用国企资金作为私企业务活动的经费,让国企支付应由私企支付的费用等,从而中饱私囊。中央一位领导考察江苏华西村时,吴仁宝在汇报中就谈到:“华西只搞‘一村两制’,不准干部搞‘一家两制’。”华西村的这个做法,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赞同。

  这类“一家两制”,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转制改革,逐渐减少,但在尚未转制的国企或国企控股的企业中,远未绝迹。而另一种“一家两制”,则逐渐兴盛起来。一个家庭,成员中有的在体制内担任公职,有的在体制外从事经营活动,形成一个利益链条。体制内的人通过掌握的公权力,为体制外亲属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体制外的人则通过金钱的力量,为体制内亲属的升迁、调动提供便利,以便攫取更大的利益。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提到的“一家两制”,所指的就是这一种。这类“一家两制”最大的特点,是从公利向私利输送更加便利、隐蔽,效力更高。因为家庭成员本来就是利益共同体,更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也许是为了堵住“一家两制”这个缺口,中央曾经作出规定,省部级领导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但实施效果不佳。因为这个规定至少有两个漏洞。只限定省部级官员远远不够。从这两年反腐败实践来看,省部级以上及以下的如县处级、乡科级甚至村官的“一家两制”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只限定“管辖范围内”也很容易让人想出对策。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利益输送的渠道已经可以超越国界,何况省界、县界、乡界、村界。但如果规定所有政府官员的全部亲属不能在这个地球上经商,又不合理。而且,即使禁止全部官员家属经商,使他们搞不成“一家两制”,他们也照样可以通过官商勾结,实现化公为私的目的,就像现在不少企业重用官员亲属以获取更多便利一样。

  究竟怎么做才能预防和制止“一家两制”的现象出现呢?在百度上输入这个问题,它的回答是:只有用制度来约束。这个答案没有错,但太过笼统。我的想法是,限制官员的权力边界。官商勾结,双方有责任,但矛盾的主要一方是有权的官员。“官”的权力行使受到严格限制和严厉监督,“商”即使再有强烈的“利益最大化”欲望,也无计可施。所以,只有完善约束权力的制度,包括权力边界清晰、权力行使透明、权力监督让群众广泛参与,“一家两制”才没有作恶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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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