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党史·国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正式颁布

我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走上法制化轨道

  本报讯(通讯员 魏苏)日前,《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副省级城市首次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立法,也是我国首部针对革命遗址保护的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走上法制化轨道。

  宁波红色历史资源“家底”厚实。经市、县党史部门普查调研,全市有革命遗址426处,位居全省前列,占全省革命遗址总数的五分之一强,并具有时空分布广泛、历史价值高等显著特点。长期以来,宁波市各级党委政府重视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和开发,近几年全市累计投入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经费5.4亿元。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群,已成为全国“百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之一。

  为进一步保护、开发革命遗址,始自2013年初,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展立法调研考察工作,发现在一些地区尚存在着保护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顺、开发模式单一等问题,致使革命遗址发生自然或人为的损毁。2014年,市政府将《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列入年度政府规章制定项目。

  本次颁布的《规定》全文2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革命遗址进行了清晰界定;提出了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保护利用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明确各级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规定》还在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宗教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关系上作了妥善处理和衔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