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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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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成为继深圳之后国内第二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城市
■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投保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

  本报讯(记者杨绪忠)从今天起,我市正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成为继深圳之后国内第二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城市。

  自去年“菲特”台风之后,我市即着手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研究。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批复宁波为我国首批巨灾保险试点地区。经过反复论证测算和数十次修改完善,《宁波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意见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6日,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签署了公共巨灾保险合同,标志着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市正式落地。

  据了解,我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

  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该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捐赠。此外,商业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以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宁波巨灾保险制度采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准公共产品,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运营,以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社会管理功能,提高财政资金运作效率和杠杆放大作用。”市金融办相关人士表示,今后将视巨灾保险的具体实施情况,对这一制度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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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