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都市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走出“蓝天总在治理后”困境

□石上流

  北京举办APEC会议6天,天蓝了6天。有网友对此发出了“APEC蓝,请别走”,“让蓝天永驻”的衷心期盼(11月11日新华社)。APEC蓝,是以众多城市企业限产、机动车限行、部分单位放假为代价换来的,要让其成为常态,笔者以为,就应依法治霾,建立长效机制,走出“治理才有蓝天、不治理就雾霾满天”的怪圈。

  不久前,笔者到欧盟旅行考察,无论在城镇还是郊野,均空气清新,环境洁净。对照国内环境,笔者难免有所思考:德国等地工业也很发达,为何总体上自然生态良好?答案是与欧盟依法治理有关。欧盟对部分新款公交车和重型卡车执行“欧六”排放标准,这是目前世界上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欧盟十分重视立法保障大气污染治理。如1956年英国就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2011年法国出台了《颗粒减排计划》,多个国家在1979年签署了长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条约(LRTAP)。2001年,欧盟通过了国家排放限额指令,限定了各成员国几种重要空气污染物年度排放限额。中欧国情固然有别,作为“他山之石”,其依法治霾经验对我们应有借鉴、学习价值。

  “雾霾飘在天上,根子却在地上”。多年来,我们高能耗生产、超承载力排放、低水平防治。制度层面缺乏完备法律,相关法律缺失、滞后、偏软;政策层面缺乏过硬措施,即使有也多是“临时抱佛脚”;社会层面缺乏治霾共识,企业作为小或“不愿为”;行政层面缺乏整体合力,部门职责不清、重叠,甚至相互制约。如此,环境恶化、年年雾霾在所难免。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应尽快修改已严重不适应当前实际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加大对企业违法责任的追究,不能让“污染带来损失上亿元,违法处罚上限百万元”等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长期存在。同时,应强化政府监管法律责任,增加农村环保等方面的立法内容。

  依法治霾,“以法还蓝”,亟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全民行动,全民治霾,大力弘扬生态文化。近日,笔者注意到两条新闻:一是宁波三年来568家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关停了214家,明年底全面完成整治提升(11月10日《宁波晚报》)。一是宁波生态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实施(11月10日《宁波日报》)。这无疑是环境“治本”之举,表明地方政府已越来越重视环境治理。

  更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层面生态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两高”也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治霾,是一场持久的“呼吸保卫战”,发挥法治的规范与引领作用,建立治理雾霾的长效机制,把治理雾霾天气纳入法治范畴,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如此,我们就会走出“蓝天总在治理后”的困境,“APEC蓝”终能成为头顶上的常态。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