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 司马童 据《京华时报》近日报道,令广大手机用户不胜其烦的广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据了解,工信部已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 工信部把各种短信息的发布明确纳入管理范围值得肯定,但有法可依不等于万事大吉。有专家指出,“之前我国曾对电子邮件推出过类似的管理办法,但因为执行不到位,最后沦为一纸空文,此次对短信息的管理要避免重蹈覆辙。” 如何防范法律在“信骚扰”面前不再铩羽而归,重中之重还得努力确保“罚到位”,确保令行禁止、不放“空炮”。就“信骚扰”这一顽疾来说,不管其是传统型的,还是时新式的,它所骚扰和影响的对象,必定是一个个的通信终端用户。所以,作为利益攸关者,所有通信用户能不能在合力参与整治“信骚扰”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好处分享者,就显得举足轻重、不可忽视。 譬如,不妨明确规定,商业广告未经用户许可发送到个人通信终端上,用户可以自动获得按次计费的经济补偿,否则就对信息发布者依法处置。至于这笔“信骚扰”补偿金的来源,电信服务商要么向群发商户预收保证金,要么甘愿先行代为补偿;即使是那些个体性的小微“信骚扰”者,因现在有了预存话费这一关,同样可以“依法”从其账户余额中扣款,作为对其滥发商业短信的惩罚。 根据工信部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有网友指出,“信骚扰”广告的实际获益可能远超“1万元至3万元”,这样的罚款力度远远不足。因此,要想坚决做到罚得“刺骨”和“肉痛”,还宜以“信骚扰”的范围为处罚基准,加大违规者的风险成本,让其“鸡飞蛋打”、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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