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们损失大了,除了补缴2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还要交10多万元的滞纳金。”这是最近一家外资企业会计发出的感叹。 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均在开展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税收专项检查。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外资企业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并未实际支付,因此也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长期挂账“应付股利”科目。经向企业核实,企业承认情况属实,但疑惑地表示尚未向境外付款也需要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该通知第七条则是对扣缴义务人作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明确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所以企业一经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就应在规定日期内及时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境内外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在7天之内履行扣缴义务。否则,从第8天就开始每天按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另外,还要提醒企业须注意相关法律责任。上述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罚款等处理。 (余崇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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