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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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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振兴蓝色粮仓系列报道
三问振兴宁波海洋渔业:

海上捕捞“破窗效应”如何解决?

本报记者 王量迪 通讯员 刘克岚 刘御芳

  核心观点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黄剑波:“你不捞别人也会去捞”的私利想法,加上“干脆大家一起捞”的“破窗效应”,是导致产生“非法捕捞易、依法捕捞难”这一悖论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彻底打击并消除违法捕捞,必须先提高处罚标准,全面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不少渔船为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甘愿冒着被查的风险,在近海肆意违法捕捞,其行为主要是违反禁渔区、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捕捞,少数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极少数违反禁渔期规定。还有一些则采用电捕鱼、禁用渔具等禁用方式进行捕捞。目前,违反禁渔区、最小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较为多见。根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统计,2010年至2014年查获的违法捕捞案件中,违反禁渔区规定案件占80%以上。 

  是否因为依法捕捞难赚钱,从而导致非法捕捞猖獗?

  有关专家认为,渔民长期在海上生产,对大海最了解,最能深刻感觉到现在东海渔业资源趋向枯竭,也都看到大量的鱼子虾孙被亲手捕捞上来。渔民当然不会希望海洋没了鱼最终断了生路,也想大家都有鱼捞,但是目前他们没有土地,没有其他技能或者说收入来源,要生活、要养家,只能靠多出去捕捞。

  更重要的是,渔民普遍认为:你不去捕捞,别人照样也在捕捞;你不搞网眼小的网具,别人网眼小就比你捞得多;别人违法违规捞得多了,你就捞得少了或捞不到了,这样就会吃亏,所以干脆大家一起拼命捞,哪管违不违法,哪管鱼大鱼小,反正有的捞就行,眼下赚钱要紧、吃饭要紧,最后都捞完了,大不了大家一起完蛋。

  “你不捞别人也会去捞”的私利想法,加上“干脆大家一起捞”的“破窗效应”,是导致产生“非法捕捞易、依法捕捞难”这一悖论的主要原因。

  违法捕捞成本低,是否因为现有法规欠完善?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对渔船作业场所、作业时限、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渔具和捕捞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如违反规定,将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违法成本较低、资源保护意识较弱、查处力度不足等原因,违法捕捞呈高发态势,成为东海渔业资源衰退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中,对于无证捕捞的涉渔“三无”船舶最高罚款额度10万元、有证渔船违规最高罚款额度5万元的标准,从1986年《渔业法》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修正。这一处罚标准相对于当前的物价水平明显过低,与违法捕捞收入不成比例,违法成本太低。在资源越来越少的大形势下,为了捕到更多的鱼,渔民不惜铤而走险,特别是“三无”船舶,反正也没有柴油补贴,宁可违法捕捞查到被罚,也不愿放弃发财机会。另外,对于在伏休期间批发市场、菜市场上出现小鲳鱼、小带鱼现象,却因为未在海上或港口现场查获,而渔获物来源途径众多无法追查;原先制定的最低可捕标准也因《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废止而停止使用,从依法查处的角度难以执行。

  无法彻底打击并消除违法捕捞,执法监管力度不足是直接原因?

  有关专家认为,无法彻底打击并消除违法捕捞一方面是因为执法力量不足,导致海上监管跟不上。目前全市实际从事渔政一线执法的人员120余名(包括专门从事船舶驾驶人员60余名,部分地区甚至没有执法机构和人员),相对于所管辖的海域面积、渔船数量以及承担的具体职能,监管力量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海上执法必须现场登船检查以确认事实,但海上不同于陆地,风吹、浪涌、船动,人员行动极为有限,加上人员力量对比悬殊、暴力抗法等问题,影响了查处力度和效率。特别是碰到大批违规渔船时,造成法不治众,无法在现场逐一查处;且周边无相关群众基础,经常发生船舶逃逸、人员跳海、聚众阻挠、船身插满钢条或持利器妨碍登临检查、挟持执法人员等阻挠、抗法事件。特别是夜间,执法人员要在海上渔船高速逃逸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从执法船跳帮到逃逸船上,如遇到阻挠抗法事件,执法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要彻底打击并消除违法捕捞,必须先全面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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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