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20日发布了新修改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检察机关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基本规范。这一规定在1998年6月制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 据介绍,修改后的规定由原规定的41条增至共70条,按照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公正处理的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管辖、受理、立案、复查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规定指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六)处理是否适当;(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规定明确,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根据新规定,审查刑事申诉期限为2个月;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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