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编发了2014年第二期《金融审判动态》,报告显示,该院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140%和114%,呈明显多发趋势。此外,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着胜诉率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低的问题。 负责此类案件审理的法官分析称,金融借款合同频发,除了受到客观经济环境、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影响外,与一些金融机构在发放和管理贷款中不能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有直接关系。 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抵押物和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通常作为金融机构行使债权的额外保障。然而,从余姚法院前二季度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监管不严,造成抵押物流失,致抵押权无法实现。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经济实力审查不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使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作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在出现金融借款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后,一些金融机构经常自行采取各种方式催收,在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而此时相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少数金融机构未及时行使债权,加重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使其代偿数额变大。在一起金融借款案件中,金融机构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才向法院起诉,此时担保责任已增加到债务人刚出现违约时需承担责任的两倍。在出现这样的灾难性后果后,不仅给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也导致担保人对金融机构和法院的不满,因此而引发更大的矛盾。为此,法官建议,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发放后,对于借款人贷款用途和代偿能力进行定期考察和实际监督,并将此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如出现借款人所借非所用或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可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将贷款收回,以免贻误还贷时机造成损失。 另据了解,编发《金融审判动态》,是余姚法院针对当前大幅增长的金融案件,所采取的一项针对性措施,目的是通过对各类金融纠纷案的梳理,分析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经营风险,并提供相关对策和建议,供金融机构及其管理部门、企业参考,以保护金融债权,服务行业发展。 (刘湛 卢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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