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宁波ZR纸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纸张批发、零售及切割加工的企业,年销售额近亿元。为了方便经营,企业自购货车8辆,专门成立了物流部,不仅为自己销售的货物提供送货上门的运输服务,而且还承接外单位的各类运输业务,上述业务根据客户要求开具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运费。企业将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分开核算,在2012年“营改增”以前,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将运输业务改按11%缴纳增值税。 上述情况在普通老百姓看来,再正常不过,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分开核算、分别缴税。但在我国的税法相关规定中,这种经营行为就有了一层不一样的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那么这被称指为“混合销售行为”,相关运输的费用也应视同销售和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该纸业公司在2012年3月至11月间,销售货物的同时为对方提供运输服务共计收取价外运输费用89.84万元,却按营业税进行申报,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13.05万元。 【税案解读】一、销售额的确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而收取的运输费用,作为价外费用的一种,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三、何为“营改增”:宁波地区是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改征增值税: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四、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编辑:戚靖锋 供稿: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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