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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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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选陪审员不见得好

郭讷言

  25日上午,镇海法院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开先河:案件正式开审前,先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1月26日《宁波日报》)。

  人民陪审员是“编外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已经有地方试水“当事人选法官”,效果差强人意。随后,江苏、江西、深圳等省市法院专门发文,明令禁止“当事人选法官”。

  “公平、公正、公开”是对法官、人民陪审员的根本要求,当事人自己选择陪审员,非但不能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反为当事人与陪审员之间建立了一个“暗箱”,为陪审员办“人情案、关系案”打开了方便之门。而且,当事人“自选陪审员”比“自选法官”的隐患更大,因为法官有法官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约束,办错了案件轻者受处分,重者丢饭碗甚至被判刑。但人民陪审员如果办了人情案、关系案,大不了第二年不干了,谁又能奈何之?

  司法的性质决定了,“司法民主”应是“公正”之下的民主。不仅不该让当事人自选法官、人民陪审员,甚至当事人要求法官、人民陪审员回避,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要不然,觉得谁对我有利我就“选”谁,谁对我不利我“踢”谁,当事人是满意了,司法公正又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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