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区由588元调整至660元
本报讯(记者杨静雅 通讯员邓天武)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588元调整至660元。
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后与城区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