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庄豪 绘 |
本报讯(记者余建文 通讯员冯筏)女子用虚假身份资料办出真结婚证,登记后才一周便“跑路”,这可把奉化人小陈骗惨了。 更让小陈郁闷的是,事后他去申请离婚,却被告知这段荒唐婚姻不能撤销。煎熬了近10年,他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 近日,奉化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婚姻登记证,还了小陈“自由身”。 ■领结婚证后老婆跑了,身份伪造 2004年,奉化溪口人小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来自广西、名叫“邓维连”的女子。同年12月24日,小陈和该女子来到当地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 领出结婚证才一星期,“邓维连”借口去溪口看望亲人,从此不见了踪影。事后,小陈按照对方身份证上的地址,去其广西老家找她,却被村民告知没有这个人。之后,他向溪口公安分局求助,民警帮忙查询后,结果令小陈大吃一惊,发现这“邓维连”不仅名字是假的,连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信息也是假的。 ■荒唐婚姻却不能撤销,令人苦恼 2005年元旦之后,婚姻登记集中到民政局,乡镇政府不再负责颁发结婚证。于是,小陈找到了奉化市民政局,要求撤销这段荒唐的婚姻关系。但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只有受胁迫之下的婚姻登记行为,才可以撤销。小陈的“妻子”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因此,不能撤销。 “老婆”一去无影踪,连真名实姓都不清楚,自己却要永远背负“已婚男”的身份,这让小陈十分痛苦。煎熬近10年,今年年初,小陈将奉化市民政局告上法院,以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导致女方用假资料骗婚成功为由,要求撤销结婚证。 ■假身份领的证不合法,判决该撤 庭审中,被告奉化市民政局的代理人辩称,当时原告和第三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登记机关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只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且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法审查身份资料的真假。因此,小陈和“邓维连”的婚姻登记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近日,奉化法院行政庭对案件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当时受技术条件所限,不能及时识别出“邓维连”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真伪,登记机关在颁证行为中没有过错。 经查证,“邓维连”在申请婚姻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均系伪造,这既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更无法说明“邓维连”掩盖下的“真人”结婚登记的真实意愿,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也就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依法应予撤销。最后,奉化法院判决撤销当年镇政府作出的小陈与第三人“邓维连”婚姻登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