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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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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管不了”不是不作为的理由

  □胡建兵

  过去的700多个日日夜夜,从省到市再到区里,走了一圈又一圈,“感觉自己好像一头拉磨的驴”。“市长都管不了,我们能管得了吗?”“这事不归我们管”……这是42名农民工在辽宁本溪市讨要被拖欠了两年的工资时听到最多的几句话。两年时间里,农民工们被省、市、区8个主管部门推来“踢”去,如今,他们仍游走在讨薪的“马拉松”路上(12月11日《京华时报》)。

  对于农民讨薪难,本溪有关部门人员称“市长都管不了,我们能管得了吗?”这话听起来有点道理,仔细一想却有问题。前半句“市长都管不了”可能说的是实话,市长应该抓方向性、宏观性的工作,不可能抓每一件具体的事情。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该有明确的分工,应该抓具体工作。农民工欠薪反映到市长那里,市长只能要求职能部门采取办法解决。再说,市长一个人毕竟精力有限,如果大小事情要市长亲自解决,那市长怎么忙得过来,还要职能部门干嘛?因此,“市长都管不了”那是正常的。

  但“市长都管不了”的事,难道有关职能部门就可以不管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果本应属于某部门的工作,没有解决好,被投诉到市长那里,就说明职能部门失职或者是无能。在市长批示或者把事情“闹大”后,有关职能部门仍然推诿扯皮,不认真解决,那更是一种不作为。事实上,正是由于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使得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难事件频频发生,不理性讨债行为甚至一些所谓讨债公司先后在全国各地出现,造成了相当不好的社会影响。对此,有关职能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要解决“市长都管不了,我们能管得了吗?”的疑问,就要搞清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管的事情是不是一定要让市长去管?对于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2008年,为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当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条款,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救济仲裁制度等。有了严格的制度,仍出现讨薪难现象,说明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将政策落实到位,出现了执法能力不强或者是执法手段有限等问题。而最后“闹”到市长那里,还说明有关部门后续工作没有做好。

  说到底,“市长都管不了”不是有关部门不去管或者不好好管的理由,关键是其想不想去解决、愿不愿意去解决。听到工作人员抱怨“市长都管不了”,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应该愧疚,并应借机查找工作中的存在问题,整顿工作作风,履行应尽职责,绝不能允许用这种说法作挡箭牌,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具体到讨薪这件事来说,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主动作为,加强协作,成立由多部门多单位组成的协调与指导平台,及时通报农民工讨薪情况,提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规范建筑、餐饮、家政等领域的劳务市场,防止私自用工、拖欠工资的现象发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成本。通过组织开展农民工维权案件专项执行活动,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力度;增设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保障辖区内农民工救助工作稳定发展,等等。

  从这个典型事件展开来说,任何具体工作,只要相关职能部门做到了位,根本就轮不到市长亲自去管,自然也就不会出现“市长都管不了,我们能管得了吗?”这样的雷人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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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