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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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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赠与孩子房产
不可随意撤销协议

  [问题]

  丁先生与何女士2002年协议离婚,双方当时约定,11岁的儿子小丁由何女士扶养,双方共有的一套住房归儿子所有,但当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今年,已成年的小丁准备结婚,他要求父母亲将赠与自己的房产正式过户至自己名下,但遭到丁先生的反对。问,父母离婚时共同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一方日后能否反悔?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是对变更身份关系后的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小丁父母在离婚时曾明确约定将房产归儿子小丁所有,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房产的自由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小丁当时作为未成年人,无需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小丁父亲现在若不愿意配合小丁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小丁可向当地法院起诉,以其父亲为被告,并向法院申请追加母亲为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归自己所有,由其父母协助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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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