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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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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一个脚印踏出一片新天地

———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工作职能纪实

  □本报记者 龚哲明

  “要建立以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科学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着力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结构,实现公共交通便利化,方便群众出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情况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充分反映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关系城市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大事的关心,充分反映了市人大常委会对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深入调研和认真研究。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创新性地履行立法、监督、人事选举任免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宁波的生动实践,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立法:提升实践保障实践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从1999年起在我市逐步展开。到目前,全市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2.7万份,覆盖职工253万人次。实践证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普遍高于同行业其他企业,职工队伍稳定,企业凝聚力增强。如江北洪塘刀片行业,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后,当年职工工资平均增长5%以上,职工平均流动率由过去的20%逐步降到目前的3%。

  但是,由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性、专业性很强,具体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困难,而上位法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亟须地方立法对这一制度予以规范提升,并以法规的形式给实践的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2013年4月25日,《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4年5月1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后的《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施行。

  从这天起,习惯“一言堂”的企业家和“看老板脸色”的员工,可在劳资对话的法制平台上,通过集体协商实现利益共赢。该法规规定的协商内容包括工资标准、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加班加点工资以及津贴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地方工会可以向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整改建议书,要求限期改正。这无疑是为企业职工工资保障拉起了一张“法制网”。

  市人大常委会不仅重视法规从立项到制定出台的全过程,而且把法规施行后的实际效果作为评判立法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建立起了立法后评估制度。一些法规在施行一段时间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会进行调研,并形成一个客观的评估报告。根据报告情况,决定法规有的条款是否符合实际,是否需要进行修改。今年,法工委对实施了十年的《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认为法规总体上合法、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因客观情况已发生一定变化,法规中有些方面已无法适应实际管理需求,建议根据法律政策变化,结合宁波实际,对法规进行修改,以确保法规更好地促进象山港区域可持续发展。

  监督:创新形式加大力度

  一边是48位精心准备了“炮弹”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另一边是“严阵以待”的数位市政府领导和31个市级政府部门、“老三区”政府负责人。2013年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历史上首次专题询问就围绕市民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展开了。

  “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有些店甚至看到老鼠跑动,那么我市对小餐饮店管理将采取哪些新举措?”

  “我市一半以上的学校食堂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如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使学生吃得饱,吃得安全?”

  “绿姿蛋糕事件发生以后,今后应急处理是否能更积极有效,政府部门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有何打算?”……

  短短的3个小时,12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12个具体问题,涉及放心粮油、放心肉、放心菜、放心奶、放心水产品等方方面面———不同于以往的泛泛而谈,每个问题都有“含金量”。

  在询问现场,相关政府部门“一把手”,面对有些“刺耳”的询问,做到了虚心听取、正视问题,不推卸责任、不回避矛盾。几位市政府领导及相关市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在现场一一对代表提问进行了解疑释惑。【下转A5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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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