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毕业10年内,来甬创业就业的大学生,在宁波首次购房,可享受相关优惠和补贴,日前我市发布的高校毕业生购房政策,广受市民关注。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政策发布后,我市已有599人办理了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而在驻甬央企、行业统筹单位和省部属在甬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一政策?针对政策申报中购房资格认定、公积金优惠等政策办理等问题,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央企、行业统筹单位、省部属在甬单位就业学生可按政策享受优惠 据了解,在甬央企、行业统筹单位和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相关文件享受购房补贴,具体受理部门为市人才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在甬缴纳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相关贷款优惠。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说明中提到,外籍人士和在甬服役军人,不在享受对象范围内。 首套房认定以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 首套房究竟如何认定,人社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解释,享受购房补贴的,以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查询证明为准。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按照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查询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证明、面谈面签等综合认定,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保的毕业生需持证明享受优惠 属于在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通过在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缴纳社保的高校毕业生,该如何办理优惠资格的认定?昨日,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可凭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保、公积金证明及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 经资格认定的毕业生,可在大市范围内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 除了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也是诸多毕业生关注的焦点,本次的补充说明中提出,高校毕业生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及具备还贷能力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经购房优惠资格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大市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同时,高校毕业生申请组合贷款时,商业性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标准不一致的,采取就高原则;高校毕业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应当提供该笔贷款房屋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房的相关凭证以及《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相关政策情况,市民还可拨打市人力社保局12333、市财政局1236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电话进行咨询,或可关注宁波日报微信,查询各县(市)区业务办理详址和咨询电话。 延伸阅读 首批博士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本月开始申报 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对于在我市就业的博士毕业生,我市给出的是更为优惠的购房贷款贴息政策: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可享受最高每月3000元、最长不超过5年的购房贷款贴息。符合政策的博士们请务必留心,购房贷款贴息请于本月底前进行申报(余姚、慈溪、奉化、镇海等按当地办法执行)。 对于这笔单人最高可达18万元的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昨日,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作出了详细解释:博士购房,如是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的,其中一方可全额享受补贴,另一方享受50%,即夫妻双方可享受最高额为27万元的贷款贴息;若是其他直系亲属和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博士本人占一半以上房屋产权的,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产权不足一半的,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贴息。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最多享受18万元贷款贴息。 据了解,省部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由市财政比照市级其他单位,给予50%购房贷款贴息;央企和省部属企业引进博士按纳税口径来确认,纳税在宁波的企业可以享受50%购房贷款贴息。 博士生的购房贷款贴息,本年度的于今年12月统一申报,以后每年3月、9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审核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交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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