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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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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土地经营权融资功能

我市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本报讯(孙吉晶)日前,我市出台《宁波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支农产品创新,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拓宽“三农”融资渠道。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依法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抵押贷款的额度、期限以及经评估后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率,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该抵押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抵押物评估价值应充分考虑土地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上(含地下)附着物及预期收入等因素。

  《意见》指出,金融机构要积极协助、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规则,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抵押的市场化、规范化。同时积极争取政策扶持,推动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制度,鼓励农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共同分担并有效缓释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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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