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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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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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的兄弟能否继承财产?

  [案例]

  60多年前,因生活困难,余姚某村的赵家老二被其母亲送给一位白姓人家作养子,其也跟着养父改姓为白。白某成年后,与其亲哥哥老赵、弟弟赵某互有往来。

  今年年初,大哥老赵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由于老赵无妻女,其丧事由赵某、白某和亲属共同操办。此后,肇事方赔偿了12万元,除去丧葬费用,节余8万元。

  但在处理这笔赔偿费的过程中,白某和弟弟赵某起了争执。白某认为,他与老赵是同胞兄弟,对于兄弟的财产有权继承。但赵某认为,白某自送养给他人后已是外姓人,无权过问赵家事情,更无权继承兄弟的财产。

  由于双方矛盾不能解决,白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平分8万元赔偿款。

  

  [说法]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的白某由养父母抚养成年,一直在养父母身边生活,因此,白某与老赵之间原本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其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他对老赵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当然,如果出现下面两种情况,白某也可获得相应的遗产:第一,老赵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白某,那么白某就有权取得受遗赠的遗产;第二,如果白某对老赵有较多的赡养,白某可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分得老赵的遗产。

  (卢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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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