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 倪元锦 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2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 “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吴晓灵委员直言,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当中体现了,第45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 “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委员说,奥运会时为了保障空气质量,对汽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于是政府开始热衷于采取行政措施限制车辆行驶。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在王毅委员看来,第45条属于不良条款。“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过去本来限号行驶是一个临时的,结果很多家庭有两辆车。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空气污染的不良条款。” 辜胜阻委员说:“现在强调源头治理,比如油品质量,另外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其中很重要的是跟产业结构有关,京津冀地区80%的煤消耗在河北,这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才是大气污染的根源所在。” “如果立法通过了,就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有关方面一定要慎重考虑,究竟源头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哪里?”辜胜阻委员说。 吴晓灵委员认为,长期的治理措施应该靠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来解决,减少排放;再有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量。比如政府提高拥有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让老百姓自主地选择,是用私家车还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侵犯其财产权利。经济手段可以有三种:一是拍卖车牌号,所有拍卖的车牌号费用最后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二是提高部分区域停车费用;三是限制空车行驶,鼓励拼车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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