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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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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合作协议就不算员工?

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女子车祸身亡,家属找到其公司协商有关事宜时,却被告知女子与该公司仅签订过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下半年,刘玲玲(化名)因一场道路交通事故去世,家人向刘玲玲发生车祸前的工作单位鄞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有关事宜时,却被告知刘玲玲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刘玲玲的父母及女儿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刘玲玲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房产经纪公司不服,起诉至鄞州法院。

  该房产经纪公司起诉称,2012年初,经刘玲玲的申请,公司与其达成合作意向,一起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并签订《合作协议》等文书,合作期间的风险、法律、经济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在此后的合作中,原告为刘玲玲提供业务工作环境和操作平台,而刘玲玲负责搜寻房源、联系客户等,双方按比例分配业务收入。因此,公司与刘玲玲之间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刘玲玲的父母及女儿则答辩称,建立合作关系并非刘玲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作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并非双方共同拟定,相关申请书中“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本人自负”的字句也是公司要求刘玲玲手写的。此外,在仲裁庭审中,该公司也承认其所有工作人员无一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都是合作协议。

  近日,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该房产经纪公司与刘玲玲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同附件来看,协议的大部分内容是对刘玲玲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了该公司与刘玲玲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外,从刘玲玲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来看,刘玲玲提供的仅仅是劳动力,公司根据其工作业绩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刘玲玲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的基础。

  最后,鄞州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刘玲玲在2012年2月下旬至车祸发生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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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