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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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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合规

  “以前还真没怎么在意,想不到我们在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中存在这么多不合规涉税行为。今后可要多关注对外支付费用的合理性了,做到既合法又合规,避免公司的损失。”最近,不少接受核查的企业财务人员将上述心声反馈给了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于近期完成了对辖区内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调查。通过此次调查,发现企业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申报信息不完整,缺乏将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中有关项目进行及时申报的意识,造成关联交易信息申报不完整;申报内容不规范,由于特许权使用费名目繁多,错综复杂,相互交织,经常有企业将本属特许权范围的费用与集团内部技术服务费项目混淆申报。此外,税务人员还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深入核查,发现在实际业务中,企业间就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所列条款内容与企业实际生产没有相互对应,企业也无法对此举证,却一直在支付相应费用,存在特许权使用不真实的现象。

  为此,提醒辖区内纳税人在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关注该项费用的合理化问题,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黄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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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