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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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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人民陪审员
更大的事实认定权

宁波试水“2+N”陪审模式,N限定为3及以上的单数
本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贺磊 黄宇

  日前,一桩普通的离婚案件在北仑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审判席上,稍显拥挤地坐了五个人。除了两名法官,其余三人面前都摆放着“人民陪审员”的牌子。

  “你带着孩子去旅游是丈夫同意并出资的吗?”、“平日里谁做饭?谁洗碗?”围绕着“孩子日常究竟是谁在负责抚养”的事实认定,人民陪审员认真地展开询问。

  这是北仑法院首次尝试“2+3”的陪审模式,也是对我市法院新提出的“2+N”适度分权大陪审制的首次运用。适度分权大陪审制与传统陪审模式的区别在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侧重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权主要由法官行使。这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精神的新探索。

  “‘2’代表法官人数,‘N’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数,在‘2+N’模式中,我们首次提出将N设定为3及以上的单数,目的在于赋予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更大的权限,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能形成多数意见。”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当然这并不否认之前个别基层法院在施行的“1+2”、“1+4”等模式,各法院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其实,对适度分权大陪审制的探索,宁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审判权分权制约,将审判权中的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在合议庭内适度分离、分工行使;2013年8月,江北法院首次尝试“1+4”大陪审模式,是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如今,市中院综合前期改革经验,明确提出在全市法院推行以“2+N”为主的多种形式的适度分权大陪审制,在改革完善陪审制度、深化司法民主上迈出了更大一步。

  为了推动陪审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市中院还在2013年底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奖惩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推行以‘2+N’为主的多种形式的适度分权大陪审制,不仅改变了以往‘陪而不审’的尴尬,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生活阅历和专业知识丰富的特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而且很好地弥补主审法官的‘短板’,最大程度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市中院副院长李章军说,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小步,却是法治建设的一大步,它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享有了司法参与权,是提升司法公信和权威非常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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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