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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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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一论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

  本报评论员

    元旦前召开的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总目标,就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继续努力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全面深化法治建设,宁波应该走在前列。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经过30多年的持续健康发展,宁波的各项建设均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随着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进入转型期,宁波较早地遭遇了“成长的烦恼”。不光以往发展中产生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存在,还遇到了不少“艰巨任务”,难度和复杂程度前所未有,对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思想发展,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治需求与日俱增,也对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提出了新期待。

  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武器”。全面深化改革,着力构建具有宁波特色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法治既是必要途径,更是制度保障。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先行先试,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法治的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化解改革风险,确保改革方向,维护改革秩序。

  全面深化法治建设,宁波能够走在前列。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宁波作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历届市委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自1988年起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宁波实际出发,制定了地方性法规105件;特别是2006年作出建设法治宁波的重大决策以来,市委始终把法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普法教育以及基层依法治理等方面作了不懈探索,许多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既保障了宁波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也为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以继续走在前列要求引领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需要我们认真总结以往的好经验、好做法,把党的领导作为法治宁波建设最根本的保证,确保“走对路”、方向不偏离;需要我们围绕完善立法体制、把握立法重点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需要我们扩大立法参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每一部法律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全会的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宁波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只要我们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遵照决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进行探索,就一定能形成特色、走在前列,既为宁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也为全国全省的法治建设积累新的经验、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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