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3日,徐某驾驶小型拖拉机装运鸭饲料。在把拖拉机驶入鸭舍过程时,不小心与鸭舍东侧门柱发生碰撞,导致门柱倒塌,鸭舍经营者唐某因此受伤。 次年8月,唐某起诉要求徐某赔偿,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赔偿唐某36万元。 但此后徐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徐某在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将其所有的一套住宅抵押给了妻弟戚某,金额35万元。唐某认为徐某这样做是为了逃避支付义务,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徐某的抵押行为。 但徐某称,原先为买房借了很多外债,伤人事故发生后,为支付唐某医疗费,又借了一些钱。由于债权人催讨,无奈之下才向戚某抵押借款35万元,并非恶意逃避债务。 [说法] 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务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如果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据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徐某因向戚某借款,将其名下的房产为该借款设立抵押,系双方自愿达成抵押借款合同的行为。但该抵押借款在徐某因交通事故给唐某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侵权债务之后,因此法院有理由怀疑徐某的借款抵押行为是转移财产的行为。戚某作为徐某妻弟,对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不可能不知情,但其仍通过借款抵押的方式取得抵押权。显然,徐某与戚某的行为损害了唐某债权受偿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徐某的抵押行为。 (卢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