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货物,其数量填报有什么要求? 答:此问题需要分情况申报: 1.对于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等货物,其包装容器可重复使用的应扣除容器(容器另外申报暂时进出口)重量按货物的净重填报。 2.对于如化妆品等货物,其包装容器与货物不可分割,则按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填报。 3.对于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货物,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 4.对于如散装粮食、饲料等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 5.对于如零售包装的酒、饮料等货物,应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陈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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