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客运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公安局决定开展严厉打击涉嫌非法营运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准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二、禁止利用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严禁汽车租赁公司利用租赁车辆或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从事专车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 三、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发现,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四、凡伪造、变造经营证件、行驶证件、车辆号牌,使用无牌证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证件、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或者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营运车辆,欢迎拨打出租汽车官方电召平台967212电召出行。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请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非法营运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96520。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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