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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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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拒绝“内部性”核准要求

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今年起简化

  本报讯(记者包凌雁)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今年起,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前置条件将进一步简化。这些事项包括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等18项内容。

  规定明确,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而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不得干预或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规定同时取消了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18个事项,明确这些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这些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以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条款将一律无效。今后新制定的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也一律不再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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