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海关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如何申报? 答:本栏分三行申报: 1.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2.凡列明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应在第二行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确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陈韵华) 问:散装进出口货物(指原油、矿砂、木材、粮食、化肥等)未经商业包装且以重量、体积或面积等计价的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海关将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需分情况处理: 1.溢装幅度在3%以内或短装的,海关依照实际进出数量修改报关单的毛重、净重栏,修改法定数(重)量,并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的数量计算货物总价,修改海关总价栏,由系统自动计算海关单价和计征税款。对从量计征税款的散装进出口货物,如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或短装的,且纳税义务人已按合同或发票标明的数量填报的,无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268号)的规定修改报关单的毛重、净重栏和法定数(重)量,直接按原申报数量和海关审定的单价计征税款。 2.溢装幅度超过3%的,海关依照实际进出数量修改报关单的毛重、净重栏,修改法定数(重)量,并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修改海关单价栏,由系统自动计算海关总价和计征税款。 3.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散装货物实际进口数量超过配额数量5%,且发生溢装的,企业应将适用配额内税率和适用配额外税率的部分分单填报,海关依照实际进出数量修改并计征税款。(陈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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